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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作出大石桥市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永安)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 2024-05-08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程序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大石桥市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永安)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13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7-5803039

通讯地址:大石桥市西外环路大石桥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07室(115100)

附件:关于大石桥市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永安)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大行审排污〔2024〕2号

关于大石桥市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永安)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中化学朗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大石桥市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永安)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石桥市房产管理所于2018年建设大石桥市永安污水处理厂,用于收集大石桥市城区南部生活污水及永安境内工业园区及居民生活污水,设计处理能力为1.7万m3/d,入河排污口位于大石桥市永安镇西北侧太平山村,二道河支流四清河末端,桩号0+270处,排水量为1.53万m3/d,排污口性质为新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暗管,排入河流为四清河,排放标准为一级A。

随着生活污水排放量与日俱增,现有处理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规模已不能满足污水处理的需求,为保证大石桥市城区的生活污水得到良好有效的处理,中化学朗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900万元,在永安污水处理厂南侧空地新建大石桥市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永安)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大石桥市永安镇西田村,占地面积10000 m2,总建设面积6260 m2,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m3/d,排水量为1.8万m3/d。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为:格栅+沉砂池+DIAB装配式生化池+磁混凝沉淀池+紫外线消毒,主要接纳大石桥市建成区内部分居民生活污水。项目不新增入河排污口,利用现有大石桥市永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项目在厂区西南侧新建排水井一座,排水井至排水涵闸之间的排水管管径由DN600mm改建为DN800mm,两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汇聚至排水井后,从DN800mm管道排入四清河,流经二道河,最终排入大旱河。该入河排污口的维护管理由中化学朗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根据《大石桥市水利局关于永安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大石桥市永安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区域纳污能力和相应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但最大限度地改变了原来未经处理肆意排放的现象。本项目虽也不满足受纳水体纳污能力,但根据《论证报告》,项目属于总量削减项目,建成后可以削减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改善区域地表水污染现状起到积极作用。

二、项目批复意见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同意项目利用现有大石桥市永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水。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22°26′10.81″,北纬40°33′43.94″,位于四清河下游右岸。排污口为已建排污口,性质为混合污水排放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暗管。

(二)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根据《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原则,项目入河排污口为扩建排污口,受纳水域环境功能区类型为农业用水区,执行标准为地表水Ⅴ类,依据《论证报告》,项目在正常排放条件下,出水水质能够满足农业用水要求。

项目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该入河排污口污水日排放总量不超过33300 m3,年排放总量不超过1215.45万m3,CODcr、BOD5、SS、NH3-N、TN、TP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607.725t、121.545t、121.545t、60.7725t(97.236t)、182.3175t、6.07725t(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排放指标)。

三、其它要求

(一)运行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你单位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落实《论证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超量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二)规范化建设和监测要求。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处竖立标志牌,安装监控污水排放的在线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按规定开展水质、水量实时监测,制定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主动接受各级排污口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工程建设要求。该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如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四)工程验收要求。该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满90日,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及时报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你单位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报告。若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水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或者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大石桥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8日

抄送:大石桥市水利局,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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