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768 | |||
出让方 |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51-63508126 | |||
公告期限及参与受让登记时间 | 1.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6日17:00止。 2.登记时间:公告期限内每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30 | |||
交易方式 | 竞价出让 | |||
一、交易标的信息 | ||||
标物名称 | 挂牌出让量(吨/年) | 交易年限(年) | 交易底价(元/吨*年) | 指标来源 |
化学需氧量(COD) | 1.5 | 5 | 3000 | 政府储备 |
1.成交金额=交易量(吨)×单价(元/吨*年)×期限(年) 2.本项目允许拆分受让,具体方式详见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 ||||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已取得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拟受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3.受让方建设地须在安徽省政府管辖范围内。 | ||||
三、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1.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与管理;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标的公告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交易底价对出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5.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6.本次标的在出让、申领办证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 ||||
四、意向方参与方式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前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参与登记,并提交下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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