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82号
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0楼1031室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8楼
被投诉人:浙江省南湖监狱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南湖公园
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66号1幢306室
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仅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法判断其不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不成立。事实依据:如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具备生产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我司要求需让制造商提供证明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智能药柜由以下硬件和软件组成:主柜、副柜、触摸一体机、高清摄像头、药盒、NFC射频读写器、小冰箱配、移动药箱、人脸识别软件、药品管理软件设备等组成。其中触摸一体机、高清摄像头的制造商需要一定的生产资质,触摸一体机、高清摄像头制造商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因使用场景为监狱内部,为保证使用安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是触摸一体机制造商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步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要求提供全部货物由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应写所有货物的制造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也不具备生产型企业的排污登记凭证资质。法律依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应被认可。投诉事项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质疑答复阶段,经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制造智能药柜的能力。事实依据: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只采用口头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制造能力。是否不够严谨?投诉请求:(1)出具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制造智能药柜的能力证明文件,如:生产厂房实地走访、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污登记凭证资质。(2)如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药柜配套的相关设备为第三方采购,那么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3)请查看浙江省政府采购以往同类项目被认定无效投标的案例:项目1: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TJZX-代理【2024】0012号(网址略)项目2: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第3号)(网址略)。投诉人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说明:关于投诉单位对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我单位回复是采购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仅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法判断其不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不成立。具体详见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且本次采购的投标产品为软、硬件集成的一个定制化智能一体设备,需要通过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实现软、硬件定制集成生产后得到完整的智能药柜,为单项采购产品,并非采购其组成部分。法律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2、《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投诉事项2答复说明:在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问题,2024年8月27日被质疑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说明。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8 号)第二十三条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五)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七)其他合法的方式。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质疑阶段中标供应商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南湖监狱辩称:一、基本情况。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是我 监委托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华夏公司于2024年7月16 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公开招标,2024年8月6日开标。经过专家综合评审,第一名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95.7分,第二名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81.58分。经调查,整个招标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二、关于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和制造智能药柜的资格问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之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之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因此,我监在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都依法未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也未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以招标项目超出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三、关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询问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的方式是否严谨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就询问方式作出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问题,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于8月27日提供了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非像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描述的仅用口头询问方式向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问题。
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述称:一、首先我司需要阐述下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情况说明,回复函内容后附。1、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我司已经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按照法律法规,故我司不需要提供特定材料。2、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并未包含投诉人所质疑事项的响应要求,故我司并不需要做相应的投标响应及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文件证明。3、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及报价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如下:(图略)。由此可知本项目为单一货项采购及报价,并非投诉人所质疑的多品分项采购及报价。4、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对于货物的采购需求分为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软件部分系统演示也是做为本项目专家评分项演示部分的核心内容,对于本项目专家技术评分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我司认为本项目采购项为软、硬件集成的一个定制化智能一体设备,需要通过供应商根据招标要求实现软、硬件定制集成生产才能得到完整的商品形成供货,我司提供的商品品牌仰坤型号YK1688合理合规。5、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期同类项目成交事实依据。项目编号:ZJ-2431250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智能药柜 项目招标公告地址:(网址略)。中标公示如下:(图略)。6、我司针对本项目投诉人质疑事项咨询律师服务,提供以下几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明确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7、投诉人罔顾事实依据,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前提下,仅凭自己狭隘臆想就无凭无据恶意投诉,恳请财政厅对其做出惩治处理,杜绝此类行为发生。8、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项目事实依据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我司理应无需再单独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本着对浙江省财政厅的尊敬和对调查问询函的重视,我司将提供部分材料做为佐证。相关供应商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租房合同、房租、水电费发票、公司人员社保花名册证明、类似集成设备产品对外采购相关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的发票证明、类似集成设备销售合同及发票为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2024年7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6日09:30开标,共有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聆善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8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仰坤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预算 |
1 | 智能药柜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