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4〕87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24〕8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开展温州市瓯海区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现就该项目公开向社会征集预算报价,欢迎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完成温州市瓯海区核算范围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要求完成时间2025年3月底前。
三、服务商资质要求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验。
四、价格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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